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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 2019-12-18 1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例,《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先报警处理,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若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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