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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村民委员会开了一家砖厂,毁坏了土地。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村委会没有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现在没有第二轮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我该怎么办?

征地补偿 2019-12-14 1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征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 第一轮承包期结束,才能开始第二轮承包。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承包集体土地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收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被继承人崔某所享受
    1.2亩土地的确权受益,其性质为土地经营收益,在崔某死亡后,应当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原告胡甲虽然是居民户口,但是被继承人崔某享受
    1.2亩土地的确权受益,其性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继承人胡甲对被继承人崔某遗产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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