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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妻子患糖尿病近20年,之前就因个性不合在闹离婚,她发病后我就放弃了。期间我领她四处求医,举债治疗。2007年,因琐事发生争吵,我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她乘我不在家时超量注射胰岛素,我发现时已昏迷10余小时,生命垂危,急忙送进医院抢救...我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贱卖了房产,孤注一掷,倾力配合救治,2个月后终于苏醒过来,但是受损的脑细胞不可能完全恢复,这几年,恢复脑细胞的药一天停,今年元月经鉴定属智力二级残疾,也办理了残疾证。我也是下岗工人,快50岁的人了,家没了,我一无所有,在外打工,我得带着妻子照顾她,她不仅丧失了劳动能力,也丧失了完全自理能了。脑部残疾以后,她似乎有那个意思,和疯疯癫癫,大脑不清楚的人?我产生了性心理障碍,没了性趣,分床睡觉已有2年了。有人说,可以离,但是离了后,依然要承担抚养的义务,我能接受这样的事实。请各位律师给我回复意见,谢谢了!!!

离婚 2018-08-23 1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提起离婚,建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避免刺激对方,导致病情加重。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时期及弱势人群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具体规定不允许离婚的情况如下:


    一、《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情况、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 建议去法院起诉离婚。
  •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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