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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妻子患糖尿病近20年,之前就因个性不合在闹离婚,她发病后我就放弃了。期间我领她四处求医,举债治疗。2007年,因琐事发生争吵,我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她乘我不在家时超量注射胰岛素,我发现时已昏迷10余小时,生命垂危,急忙送进医院抢救...我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贱卖了房产,孤注一掷,倾力配合救治,2个月后终于苏醒过来,但是受损的脑细胞不可能完全恢复,这几年,恢复脑细胞的药一天停,今年元月经鉴定属智力二级残疾,也办理了残疾证。我也是下岗工人,快50岁的人了,家没了,我一无所有,在外打工,我得带着妻子照顾她,她不仅丧失了劳动能力,也丧失了完全自理能了。脑部残疾以后,她似乎有那个意思,和疯疯癫癫,大脑不清楚的人?我产生了性心理障碍,没了性趣,分床睡觉已有2年了。有人说,可以离,但是离了后,依然要承担抚养的义务,我能接受这样的事实。请各位律师给我回复意见,谢谢了!!!

离婚 2018-12-31 1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破裂,跟其他因素无关.如果对方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可能不会判离,第二次可能判离,一般是调解离婚.
    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会判决离婚.
    法院会判离婚的
    1、法律并没有禁止一方在患病期间离婚。所以如果可以认定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2、如果一方患病、又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话,另一方应当在财产上予以帮助。
    实践中,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患病一方的生活、治疗问题,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
  •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
    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北京律师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5000元左右,因此,如果律师收费在这个范围之内,笔者认为都应当算是非常正常的。
    至于请哪个律师代理,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这需要由当事人与律师接触后自己感觉,再借以其他信息自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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