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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选购早已36年,100平室内楼梯房,是家中的唯一住宅。过户费用大约要多少钱?

房产纠纷 2019-12-18 1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赠与,由于当事人的情况不同,过户费也是不同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除了以上三种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出赠方需缴纳营业税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于无偿赠与而无营业额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按照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成交额
    5.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给予免征营业税。  由于新营业税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因此,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赠与他人,出赠方也需缴纳营业税。同时,如果缴纳营业税,还可能发生因营业税而发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缴费基数为营业税税额。受赠方需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第二条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和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等。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受赠方需要缴纳契税。二套房或144平方米以上契税为3-4%;首套房
    1.5-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税率为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双方都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
    0.05%税率计算缴印花税。

  •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 可以先协商如何分割,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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