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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牌没带有效证件摩托扣满没去解决会有哪些不良影响

综合法律 2019-12-15 18: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开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怎样做呢?根据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制度,除当事人提出或有其他不宜公开的理由以及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一般事故外,其他交通事故均应允许群众旁听。公安机关公布交通事故责任及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等工作时,将会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向当事人介绍事故调查的事实,出示现场记录图、事故照片、勘查记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认定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在事故发生地,确实不能共同到场时,会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挂号邮寄送达。调解损害赔偿时,会向各方当事人公布国家有关赔偿调解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公开当事人提交的请求赔偿证据,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职责、权限和调解意见。
    允许当事人申辩或提出其他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认真给予解答。在公布责任认定、调解损害赔偿等程序中,会提前与当事人约定时间。交通事故处理设有交通事故调查室、接待室和预约公告牌,公布接待时间、联系电话等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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