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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商业用地实行计划拆迁,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拆迁补偿 2019-12-15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对被征地人及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就按原土地批准用途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综合用地按不同用途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后确定补偿。  
    (一)征用城乡结合集体所有农用地(耕地、菜地),土地补偿费用按照《中化人殿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用城乡结合部集体非农用地,按照银川市城市区在准地从头的70%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房屋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保全。  第十五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的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所有人的,对拆迁房屋不另行裣;新建安置房屋气势磅礴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需异地迁建的,房屋按原结构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城乡结合部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需在本村异地安置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房屋补偿由建设单位根据《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房地产价格上涨指数予以补偿还;  
    (二)需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安置费由村民委员会在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三)补拆迁人为农转非公司成员或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按《银川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房屋补偿安置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气、供热、供电、通讯、公交的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话局房,排水泵站,公共停车场站,环卫、消防设施、公共绿地及其相关的动迁用房等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条 市政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交付土地,后处理争议纠纷的原则办理,补征地人、被子拆迁人应当服从市政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因工程需要,可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提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暂行办理的关手续。
  • 在拆迁时,对于商品房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当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直接进行干预,因拆迁引发的民事争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争议,是主法律关系;而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争议属于从法律关系,拆迁人应当直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同时应当妥善解决承租合同的问题。因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不妥,造成强制拆迁的不在少数。
      一般情况下,拆迁人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洽谈,并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导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有些承租人以为只要拒不搬迁,强硬到底,拆迁人就奈何不得,其实,这种作法并不可取。
    因为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即有权对房屋实施拆迁,如承租人拒不配合,可能会面临强迁。所以,律师建议,承租人可以直接就承租合同纠纷问题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拆迁人应当给付的补偿款,拆迁人和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将补偿款直接给付承租人。
    然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商品房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以备发生争议时保留相关证据。
  •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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