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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亲戚现以非法行医罪关押在上海某看守所,如果患者的死亡与医生无直接关系,他是不是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那还要走司法程序吗,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吗,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结案行吗?

刑事辩护 2018-08-23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 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三种罪的客观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两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两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两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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