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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辩护律师,同居生活二十年,有一孩子,如今想1分,资产如何分,关键是房屋,有二套,全是男女双方买的,但室内装修女性岀的

刑事辩护 2019-12-22 0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民政局不会下判决,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
    2、如果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协议,然后依据法院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3、如果是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已经有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男方的要求不能成立。
    5、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女方还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损害赔偿,注意起诉时间的限制(壹年)。
  • 债务债权关系尚未确定,是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因为法院必须审查,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是不会给保全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依然是参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规定为: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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