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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餐馆的服务员,因为有人在营业时间打我的门,我去打架被打,然后我被迫还击,造成对方受轻伤。是故意伤害吗?

综合法律 2019-12-18 1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人打伤对方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致人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构成故意伤害,但是轻微伤还是轻伤或重伤,要司法部门认可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是轻微伤只是民事赔偿的问题,如果是轻伤或重伤那就要负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因此如果造成了轻伤的情况下,就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鉴定是轻伤,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批准逮浦后,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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