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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市杨浦区2007年1月结婚,父母把房子让出来做婚房,后父母在2008年2月全额出钱买了套小房子自己居住,这时我妻子要去顺便把公积金提出来,所以我父亲就把我的名字写了进去,产权就是我和我父亲的,3月父亲把我公积金的钱打入了我的银行卡,后来2009年9月我们离婚了,对方要求分割这套房产。今天8月19日判决,法院要我给对方4分之一的份额,判决书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九十九条 民法通则 90. 但是我咨询了和请了律师都说她是没有份额的,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我想咨询一下为什么物权法会与婚姻法冲突?那么像我这样的情况是按照物权法还是婚姻法来判?我如果审诉赢的概率大吗?谢谢各位能为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离婚 2018-08-24 0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母给子女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不同意的情况而定。若明确赠予子女一方的则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前都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是不可以分割的。
  • 关于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分割的问题: 从你的情况来看,你父母为你们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你们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你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你跟你丈夫的共同财产。不过如果你能能收集到你丈夫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你就可以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
    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1)只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2)写在对方名下的,视为赠与,为对方个人财产。  
    (3)写双方名字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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