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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01年办的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甲方)与受赠人(乙方)(乙方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相互承诺:甲方自愿将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赠与乙方(另二分之一爷爷的产权同时办理了遗嘱公证),乙方保证甲方对房屋的终身居住使用权。九年来,乙方始终遵守承诺,而甲方可能因为文化低,认为已办妥不愿去办过户手续,公证书未撤销。请问:1.公证书还有效吗?2.如赠与人过世,公证书效力还能继续履行吗?3.公证书失效与撤销有何区别?4.如果赠与人另写遗嘱给他人,公证书与遗嘱哪个更有效?5.甲方如坚持不过户,该怎么赔偿乙方的损失(公证书有约定)。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8-24 06: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过,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外,赠与人均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
  • 住房如果以及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有了受让方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就已经发生转移,属于受让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撤销已经办理完毕的房产证。除非是住房灭失,当事人自己申请放弃住房产权等情况。  只有在办理新房产证之前,是可以申请撤销过户登记手续的。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例如对于房产赠与公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证明房产赠与人单方制定的赠与书的真实、合法;另一种是证明赠与双方达成协议的真实、合法。  且第一种方式居多,其理由是: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受赠人接受、利用房产的行为即视为接受赠与,房产赠与合同就成立,而无须再做其他意思表示,故房产赠与公证只要证明房产赠与人单方制成的赠与书真实、合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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