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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人早上五点打电话给我。起初,我问我的家人在哪里。我回答了一些难听的话,后来说要砍了我。我知道他是谁,也知道他为什么要伤害我。我有证据,但我在心里责备他的父母。我被怀疑侮辱或威胁他了吗?

刑事辩护 2019-12-21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只是口头威胁,没有付诸行动,且也没有勒索钱财,这个还没有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可以报警,按治安案件处理。公然辱骂,后果严重,涉嫌侮辱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您好,严重的骚扰行为可以直接报警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我需要知道一些具体情况及案件的关键信息,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指导,由于法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易在网上公开,建议您来电免费咨询详细说明情况,这边会根据情况帮助您妥善处理,避免您造成更大的损失。看到您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您的咨询,敬请谅解。

  •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侮辱罪证据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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