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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介绍认识苏州某男,相处了大约半年是准备今年元月2号结婚,同居并流产一次,但是结婚前大约是12月21号去领结婚证时无意看见男方户口本上的学历是中专和他以前告诉我的有差距,当时就没有领,经过一个夜晚的思考,第二天22号我和他按原定计划买了车,我花了5万他花了12万,车子开回家当晚我们又是有些争执,23号提出暂时不结婚,希望能磨合一段时间,通过协调大家同意把车转让给我,我把钱全额付清,31号我把车从他家开到手准备转让,他家说等4号上班后再说,4号去他家后,他们慌称接人把车藏了起来,还要索要因为我这次没有按时结婚他家的损失,包括他家预定菜肉烟酒的费用,说损失了3万,我承担1.5万,还说装修房子和买家具电器的费用就不算了(房子原本就是他家在乡下的楼房,所有的装修和买电器什么的都在他们那边,我根本就没参与过)还有他们预定的那些东西我也没看到,婚纱照预定好了就是因为我们相处产生矛盾后不断延迟,目前还没照过,定金已经交了.我没有收任何的财礼或者是首饰之类的贵重物品,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要回我的5万,而且我是否需要承担他们说的费用呢,如果承担我需要承担哪些损失?

离婚 2018-08-24 09: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领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手,以及协议退赔彩礼,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解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不可以,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立。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递交结婚申请登记申请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区、本乡(镇)申 请结婚的一方,其《婚姻状况证明书》应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   
    三、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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