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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公司工作20年,原岗位是经理,先要将职位下调到经理助理,工资下降400元。同时五险一金全部下调,请问这合法吗?在公司工作20年,原岗位是经理,工资下降400元。同时五险一金全部下调,请问这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12-22 1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参加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
    1、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关于它们的缴纳比例是这样的:
    (1)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8%;
    (2)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
    (3)失业保险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1%;
    (4)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单位缴纳0。8%—2。4%;
    (5)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单位缴纳0。9%;
    (6)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8%—12%,单位缴纳8%—12%。
  • 公司给员工缴纳的五险是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是指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提取的为住房公积金。社保是不能提前提取出来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五险,对一金没有要求,因此如果没有规定则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可见,在劳动合同约定中没有社会保险的条款是不合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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