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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器件写作著作是不是归属于著作权法维护范畴,其版权怎样定义

2019-12-21 15: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一、作品的概念 
    1、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 
    3、作品与载体存在显著差别,作品属智力成果的范畴,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点,一件作品可以以不同的载体来记载,载体的转移、灭失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 
    4、一件作品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文字、符号,采取一定组织形式来表现,而这一作品的表达方式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二、作品的类别 
    1、作品表现形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1)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作品仅指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 
    (2)19世纪末的工业革命使得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音录像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领域;
    (3)20世纪50年代后,新技术推动下,各国立法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予以保护。 
    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9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三、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1、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2、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
    3、在独创性高低的问题上,各国所持态度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于英美法系国家。 
    4、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除强调独创性外,还要求固定性。
    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有可复制性,但符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通常有可复制性,所以此为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护的形式要件。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 
    2、时事新闻。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真实地让公众知道,无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也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为它们是人类公共财产,其本身是为了让人们加以运用推进社会发展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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