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被收购,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理由要求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以收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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