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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来自农村的24岁女青年,经媒人介绍与邻镇的的男方定婚并在互相并不了解的情况下结婚了,婚后1 个多月才发现男方精神不正常,后来慢慢严重了,男方父母知道瞒不住我,便对我说了实话。说男方在05年上高中时学习压力大造成的。 与男方分居半年后我又去上诉。终于,法院于近日下达判决书,判令男方归还我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对男方无理的高额赔偿不予支持。因我与男方是合法事实婚姻,法院对男方要求返还婚前财礼的无理要求也不予支持! 可是,男方不服判,并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返还婚前财礼8500和赔偿男方精神损失5000元。刚开始是要我赔偿50000元,现在砝码降低了。 我想请问各位尊敬的律师,一方提出离婚,有赔偿另一方的义务吗?合法事实婚姻的婚前财礼应不应该返还? 他们知道我没有男方有精神病的病历证据,竟然反咬一口,说是因为我提出离婚得的精神病!补充一点,男方本村村委会给男方开具了一张困难证明,说是男方因为赠予我的定婚财礼造成的.可这证明是假的呀! 请帮帮我!

离婚 2018-08-24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判断你们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拆迁费用不予赔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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