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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民间贷款公司借款了10000元,合同书上写了20000元,拿到6000元,说要扣除4000元成本费,之后打电话要我每一月还800贷款利息,我都了 有18000元了,如今要我一次性结清本钱10000元,通电话打进我们家人哪儿来到,我想问一下我想如何解决,她们这模样是不是合理合法,超出國家要求的贷款利息我还在民间贷款公司借款了10000元,合同书上写了20000元,拿到6000元,说要扣除4000元成本费,之后打电话要我每一月还800贷款利息,我都了 有18000元了,如今要我一次性结清本钱1000

房产纠纷 2019-12-23 1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关于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不但要合理更要合法,所以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呢,上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给了明确的回答: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 贷款没有还清的话是终身追索的,且资信上留有黑色记录。银行没有找你可能是已将该笔贷款当坏账核销掉了,再找你要钱的可能性较小,但只要有债权凭证可以随时要求法院执行。对于你自身而言,有不良记录以后贷款可能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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