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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在中止原判决期间,先前的调解协议是否对执行的再审有效?

调解 2019-12-26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法院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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