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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甲在施工现场的甲区工作。午休期间,员工自发进入B区,擅自撬开电梯。如果发生意外,请问甲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以及有关单位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综合法律 2019-12-25 1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事故车辆投保,并且在保险期间内,离开现场同样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或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具坠落致人伤害先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即建筑施工单位先行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甚至伤残等级补助费等,由于受伤的其它单位的工人无过错,受伤者是没有责任的;劳务分包单位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职,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防止一般高坠等事故的发生。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别人受到伤害,因此作为直接责任人(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必须先行按企业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般可由其承担不超出40%的赔偿金额。
    另外劳务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共同承担其余的60%(其责任形式为共同连带),具体多少两者可先行协商,按一般惯例,劳务分包单位应承担大头(自已工人教育培训不够)。

  •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伤情严重与否,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擦破点皮,也是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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