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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自己合同书满期已不与企业续签合同书,那样状况是不是有得赔偿。

合同纠纷 2019-12-27 02: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自己不想续签,主动离职不能得到赔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8、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单方面辞职;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继续用工属于新的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不满一年的,应当从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补订合同之日止;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随时可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 只有用人单位同意或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时才可以。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很明确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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