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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你们好! 我是一个来自四川金堂农村的家庭。我亲弟弟,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四川凉山彝族的一个女孩。2人见面女方后,要求我们家付给女方4万多元的彩礼,我们家把多年的积蓄全部拿出来给了女方家。2009年10月,2人结婚,办理了结婚证。婚后,女孩借故经常回娘家。要求我们家给他买这买那,2010年春节后,女孩又回娘家,到今年10月,一直躲在娘家,不给打电话,也不回婆家。我的父母非常伤心和难过。也不知道怎么办? 请问,我弟弟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且附带要求女方退回彩礼吗?谢谢~ 致 礼

离婚 2018-08-24 1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非儿戏,离婚需慎重。一般来说,判断某一婚姻是否应当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草率离婚可能最终后悔的是双方当事人;如果父亲感情确已破裂,无论是男女还是女方,均可以提出离婚,不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对婚生子女抚养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没有影响。
    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 你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你可以对照自身的具体情况,在离婚诉讼中决定诉讼主张。
  • 您可以起诉离婚。关于财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属于办理了结婚登记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财礼不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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