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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实的人很快会通过法院拍卖房地产来偿还当事人的部分债务。不诚实人员的名单能被撤销吗?

房产纠纷 2019-12-31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因此,共有财产可以整体拍卖,折价处理后的款项属于债务人的部分,用于清偿所拖欠债务;属于其他共有人部分,返还给其他共有人。
  • 由法院拍卖所得的房产应如何办理手续:  
    1、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2、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3、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4、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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