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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各位律师。本人在2005年左右,在深圳买了一个叫商铺。商铺在大厦首层,是间隔式的。我是因为认识开发商,又看了广告承诺,决定买的。当时该开发商想我承诺,购买商铺起两年内每月返租两千左右,五年内开发不利可以退回商铺。但这些并未写在书面合同里。现在已过去五年,该商铺依旧空置,开发商没做任何推广。空置率达到百分之百!可现在开发商拒绝退铺。我曾看过一些法律相关信息,说口头承诺也有法律效用。因为当时这些说法他们是打了广告的,我还有相关报纸,而且买铺的业主都可以作证,他们当时的这一承诺。我想问,我现在可以怎么做,如果想和开发商谈或打官司,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谢谢各位的帮助

房产纠纷 2018-08-24 14: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不过建议最好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可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只要第三方代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因此,应当按照口头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对方不承认,且己方当事人无法有效举证,可能导致对方承诺了也可以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生。
    因此,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非常重要,也就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内容非常重要。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 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签字或者盖章怎么办?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上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对方不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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