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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屋中介09年9月签了代理合同,还没有到期,他们电话找我谈续签,因北京房屋租价上涨,故续租价格没有谈妥,我决定不签了,但后来他们又提出,目前房屋空置要提前解约,并不按合同约定的100%赔付违约金,反而要求我退他们一部分钱。当时我考虑到一年的水电费等没有结,就问他们是多少钱,他们说大概是800多元,我想差不多就行了,别找麻烦了,就同意了。但当我收房时,发现水淹后的房内装修问题没有处理,客厅的灯也给改换了,衣柜的门也给弄掉了,漆面一处给磨没了露出本色。别外水电费他们说他们交了一部分,也不同意给800多了。但当我一项一项的去查时,发现实际水电等应为1161元。对中介这种斤斤计较的行为,我现在想按合同约定的让他们承担100%违约金责任可否行的通?请帮帮我。

合同纠纷 2018-08-24 15: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服务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专业培训和保密条款”外,任何事项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不过,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对于其他条款,双方仍应诚实、认真履行。至于劳动者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劳动法》第
    24、31条规定,劳动者在与公司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30日书面请辞,后因公司未答复才离职,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
    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房屋中介违约怎么办,房屋中介违约如何处理?读过本文,您一定已经十分明了了。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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