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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如果诉讼中途撤回,法院是否必须支付0.5%的费用?

离婚 2019-12-29 06: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离婚诉讼之外,另行诉讼,通常原告是小夫妻的一方,被告是小夫妻的另一方,你们属于第三人,但也不排除你们作为共同被告,因为财产属于你们四人共有,至于是否需要承担诉讼费,需要看判决结果。 可以办理,通则规定与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已经对于该类问题作为更进一步的明确,在结合案件材料及相应法律规定,
  • 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离婚诉讼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 1、离婚协议若合法有效,则已作出的财产分割有效,原则上不得起诉再次分配。针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以自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次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3、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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