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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对象是07年9月结的婚‘孩子是08年3月出生的’07年9月份领的结婚证,这是非婚生育吗,9月份也办准生证了,计划生育要我缴纳2000元社会抚养金。他们这样合理吗。我是天津宝的。快帮帮我。

离婚 2018-08-24 1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婚生子上户口,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提供相应证件。上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在没有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即非婚生育,这种情况属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省人口计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城镇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计划生育中每个地区再婚生二胎的条件不一样,我们来看一个山东例子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等。

    再婚生二胎所需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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