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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溺死,学校责任多少,赔偿多少

损害赔偿 2019-12-29 17: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 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 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 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规 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种追尾事故责任认定: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汽车追尾的责任由后车负全责。
    第二种追尾事故责任认定: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
    由前车负全责。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如果后车车速过快,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汽车追尾的责任由前车负全责。
    第三种追尾事故责任认定: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
    汽车追尾的责任由前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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