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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小孩与同学校园内一不小心导致一同学们负伤手膊骨裂了花了两千多块钱,人们应当承担义务吗

综合法律 2019-12-30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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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无责任为例外(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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