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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如何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对未成年人的减轻处罚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9-12-30 22: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各地不一,应根据案发地的标准而定,可能认定为”数额较大“,也可能认定为”数额巨大“。
      犯盗窃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刖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赳委员会讨论确定宣告刑。
    (5)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频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狎,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刖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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