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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已被征用,社会保障已被购买。这并不是说没有土地。政府应该保证质量吗?

综合法律 2020-01-02 14: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
    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 征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买卖宅基地应经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 土地被征通常会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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