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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星期六,二年级学生补课,学生溺水而亡,这是学校的责任吗?

教育 2019-12-29 0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学生溺水,如果暑期溺水身亡的学生是未成年人,学生是在和家教老师约定的学习时间内,或者有家教老师陪同去游泳,家教老师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如果不在约定的学习时间内,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内,或者没有家教老师陪同的,则老师无责任。
      这里所说的责任,指的是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 建议报警处理。 学校需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 1、要判断池塘的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考虑以下情形,包括:孩子是因为什么原因溺水的,是自己玩耍时溺水还是被其他小孩推倒溺水,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
    2、孩子溺水后村里有没有采取措施,有无进行救助,孩子溺水时,其监护人在什么地方,有无看护小孩,只有明确了以上因素后才能对村里是否承担责任作出完整的解答。
    3、就你提供的案件信息,作出分析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假如你孩子是在正常行走的过程中不慎跌入池塘,那么,池塘的所有人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如果你的小孩是和其他小孩玩耍被推倒溺水,那么应当由其他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3)你的小孩应该是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你的小孩如果是独自一人溺水死亡,那么监护人存在监护上的过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如果小孩是因为自身的危险行为,比如玩水或者是其他危险行为,那么池塘的所有人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池塘所有者或者是其他第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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