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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货车撞伤了,本来以为可以认定是工伤的,可听别人说现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这种情况已经不算是工伤了,请问是这样的吗?我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哪些情况认定是工伤呢?

保险纠纷 2018-08-24 1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3、大幅提高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4、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致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致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得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6、加大了强制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的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认定为工伤,相关保险公司按照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如下费用:  
    (1)实际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2)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3)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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