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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上质权人签名处盖了法定代表人和有权利签字人的名章…一切正常状况要是盖在其中一个人就行!那样是不是会造成合同无效?

公司企业 2019-12-30 13: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
    在被称作抵押协议的法律文件中,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
    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
    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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