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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签了一年的合同,转让费是1万元。我做了半年。然后我没做就离开了,没有要求房东退还转让费。现在他想让我给他下半年的租金。我不能给它吗?

合同纠纷 2020-01-01 12: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房东要提前收回房屋:一,出租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方违约补偿,承租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
    二,租赁合同未涉及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是承租商铺,则以商铺的经营额计算损失;如果是承租住房,则以房租作为计算依据,一般计算时间为一个月。但这并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请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考虑。
  • 租房不签租房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法律并不是强行要求租房时就必须要签订合同,或者必须要签订书面租房合同。一般房租按照当初双方口头约定支付,发生纠纷可以先更房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 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是指抵押人以买卖、赠与和遗赠等方式而移转抵押房地产的产权。房地产抵押后,抵押人只是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为抵押权人设立了担保,但并未改变抵押房地产的原来产权,抵押人仍然有权转让抵押的房地产。但由于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涉及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受让人的利益和抵押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制。我国的法律对此规定得比较繁杂,以下分述之:  
    1、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房地产可以被转让,但是,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  
    2、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时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并规定,抵押房地产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并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这样,就使得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转让抵押房地产的行为并不是必然无效。  
    3、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生影响,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就该房地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4、依《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城镇房地产的抵押,不包括地上无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经过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同意,才能转让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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