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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服务一年后,合同续签,有合同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取代。现在与新公司有劳资纠纷。前一个报价(公司的名字)可以作为工资的证据吗?

合同纠纷 2020-01-04 1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与当地市平均工资有关的是经济补偿金基数,当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不超过当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应发工资。当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超过当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当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5-10级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活动经济补偿金,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但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的,主动解除合同,从工伤保险的角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 法律并未具体规定拖欠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应该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发放工资。约定日期没有发放的就属于未及时发放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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