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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民事诉讼开庭手续,我通过检察院申请了再审

诉讼 2020-01-02 04: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案号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五)征询回避  
    三、  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四、  法庭辩论  
    (一)定罪辩论  
    (二)量刑辩论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三)退庭程序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八、送达
  •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减刑的程序:
    监狱公布减刑条件->中队(分监区)摸底->服刑人员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经全体警察讨论确定名单->在服刑人员中公示->提请书面建议->监区初审->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公示->监狱长召开专门会议决定,由监狱长或主管副监狱在评审表上签字,通报院->呈报法院->法院来狱召开听证会->开庭裁定->召开减刑大会,公开宣布减刑、假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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