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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妇女犯有怀孕罪,死刑在审判中不适用。这是否意味着直到她分娩后才执行死刑?死刑还没有执行吗?如果孕妇在此期间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执行死刑需要多长时间?如果妇女在犯罪时怀孕、流产或在拘留前分娩,是否仍然适用于不执行死刑?如果妇女犯有怀孕罪,死刑在审判中不适用。这是否意味着直到她分娩后才执行死刑?死刑还没有执行吗?如果孕妇在此期间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执行死刑需要多长时间?如果妇女在犯罪时怀孕、流产或在拘留前分娩,是否仍

刑事辩护 2020-01-02 15: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法律上对于孕妇的处罚按照如下规定:   
    一、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可以监视居住。   可以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予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停止死刑执行。   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四、可以监外执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五、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六、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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