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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子上年提起诉讼的案子没审结到2019年是否就成全新的案子了?

损害赔偿 2020-01-02 2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A.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B.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A.适用的赔偿项目:只能适用于①残疾赔偿金、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①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②死亡赔偿金、③精神损害抚慰金。  B.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C.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方式给付必须提供担保;没有提供担保的,不得采用定期金方式。
  •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受害人工资)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1)受害人工资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有纳税凭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的合法证明;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①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②受害人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应指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应以产业分类标准、同一行业社会评价标准判断)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  A.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证明内容为在多长时间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劳动);  B.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前一天。  C.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提示】  ①误工费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因伤致残的,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②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的确定标准和依据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③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的,实际减少的收入不含企业的经营利润,误工费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润损失。
  • 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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