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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位律师,请问在羁押期间一共有多少个月合法侦查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嫌疑人有可能判刑十年以上者,可以申请再延长二个月。如果,刑期不满十年,而且羁押期限到了5个月,案件还没有侦查终结,嫌疑人会怎么样呢?释放?还是继续侦查?听说羁押最长期限有12个月(不管什么情况),是不是有这个规定呢?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8-24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计算。  
    (1)普通案件:侦查羁押期2个月;  
    (2)案情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  
    (3)四种特定案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4)特别严重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另外,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从拘留开始。
    2、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当然状态。拘留和逮捕都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其实质都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拘留和逮捕都属于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在前逮捕在后,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从拘留开始计算的,自然包括了之后的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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