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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了四年后,我被迫辞职,因为我因家庭问题不同意休假。你有权向单位索赔吗?

合同纠纷 2020-01-04 0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对支付经济赔偿的情形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果用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话,劳动者可以告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工单位批准。同时你还可向用工单位主张补偿金,并要求退回所谓的工衣押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你可到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如果劳动者因病请假,用人单位必须批准,当然,劳动者也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如病例或医生建议的休假证明,以便证明患病属实。 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假期,则构成“强迫劳动”行为。
    劳动者休病假期间,被用人单位处理的,请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向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赔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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