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本人28岁,在天津工伤,十级,三千月收入,最后可以付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20-01-06 15: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所以花的越多,那么报销的费用越多。如果有伤残等级的,伤残等级赔偿是另外计算的,和治疗费用无关。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十级退休后没有补偿,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十级的待遇是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即可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结算,但工伤职工退休劳动合同终止的,不予支付,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十级职工退休前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退休后旧伤复发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威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