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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在下雨的夜晚,对面车超过前面车辆的时候,路过时实线与我们正常行驶的车相撞。 (当时我们刹车,车速降低到时速10公里,行车记录仪显示。 另外,对方驾驶的车辆因他人的搭乘而导致对方驾驶员当场死亡,因此我们询问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烧毁费用。 对方车辆的所有者应该承担责任吗?事故发生在下雨的夜晚,对面车超过前面车辆的时候,路过时实线与我们正常行驶的车相撞。 (当时我们刹车,车速降低到时速10公里,行车记录仪显示。 另外,对方驾驶的车辆因他人的搭乘而导致对方驾驶员当场死亡,

交通事故 2020-01-06 0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尚未构成犯罪,可由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三、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 一、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否具有责任,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则进行确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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