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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四年轮班的最后一个月不是满勤。我应该对养老保险负全部责任吗?

保险纠纷 2020-01-05 07: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 首先;要看是什么损失:
    1 , 如果只买了强制保险的话,伤者是乘客的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强制保只 能保车外人员的相关费用
    2 , 如果伤者是车外人员,你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的话,医疗费在1万元内,误工、 护理、伤残费用在11万以内,保险公司承担100%比例的赔偿责任,但是具体费用需要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保单范围内的费用才给全额报销的。
    3 , 如果你还买了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伤者无论在车内车外,保险公司都会赔 偿。
    赔偿比例根据你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注:伤者如是车外人员,赔偿费在 交强险限额内的不分责任,你只要有责任无论比例大小都统一按照100%)
  • 对于社保,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后,退休之后每月能领取多少养老金?自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提出“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目前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之后,人们就开始盘算以下问题:这3%的费用去了哪里?究竟哪些人群会受此影响?受影响的那些人群,在退休后究竟少拿了多少养老钱?

    按照老的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数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120,而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在该办法下,作为基本养老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基础养老金,无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都是一样的,缺乏激励机制。

    而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就多一些养老金,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计算方案为:(省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首次领取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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