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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银行卡被外地监狱队冻结,说我的卡有电信诈骗的嫌疑没有做违法的事情哦

银行 2020-01-06 13: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却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点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灾区、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意料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可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在对诈骗犯罪进行处罚时,需要结合犯罪手法以及实际诈骗取得的犯罪数额,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 应该如何有效应对网络电信诈骗从而预先维护自身权益:
    1、点击网站之前,一定要仔细甄别正规网站与克隆网站,不要随意点击莫名弹出的网页链接,因为这些网页很可能含有木马病毒,导致个人账户和密码被不法人员窃取,致使财产受到损失。
    2、如发现被骗,及时要保留证据,聊天的证据,银行转账的证据,网络上网页的截图,然后尽快向相关部门投诉。
    3、为手机安装手机卫士,防止手机恶意软件窃取隐私信息及网银信息。识别这些诈骗电话号码。一定要开启手机卫士的骚扰拦截功能,识别伪基站、改号软件发送或拨打的电话号码,并将其拦截。
    4、不要轻信任何要求输入密码、验证码及汇款信息的谎言。
    5、如遇诈骗尽快报警并通知银行冻结账户。
  • 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规定了5种情形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银行卡诈骗主要有如下形式: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骗取持卡人的账号和密码,造成持卡人、发卡人的资金损失。主要手段有:
    开设假银行网站或假购物网站
    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诈骗
    利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发送虚假信息
    直接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装置,或利用高倍望远镜在距ATM机不远处窥视
    通过虚假电话银行,诱使客户输入个人信息,窃取客户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伪卡欺诈。
    伪卡欺诈也称克隆卡欺诈,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偷窥、录像、测录磁卡信息、安装假刷卡设备等各种手段窃取卡号和密码,然后仿制出伪卡,再利用伪卡消费或取现。
    以办理银行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
    在ATM机上骗卡。
    不法分子在自动取款机上做手脚,设法使取款人的银行卡插入ATM机后被“吞卡”,然后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密码。当客户离开后,犯罪嫌疑人迅速上前将被“吞”的银行卡从ATM机中拉出,将资金盗取。
    所以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注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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