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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面包车右拐弯时,一辆电瓶三轮车撞了我的中门和前门,电瓶三轮车师傅就是手指擦破点皮,交警判我是主责,电瓶三轮车次责,我们当时私谈赔了电瓶三轮车司机300元解决问题,但是保险公司说只能赔我百分之70的款,还有百分之30是有电瓶车司机支付,询问,我能问电瓶车师傅要回百分之三十的赔款吗?(保险公司定损3600,他们赔付2520 )现在我打电话给三轮电瓶车师傅,连电话多不接,我可以起诉他赔我的百分之30的车损吗?不赔我,我可以起诉他吗?能要回这费用吗?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8-25 05: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 交通事故起诉必须列保险公司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即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是损害赔偿的主体即被告,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切实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时,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审判实践中,一般把有垫付义务的单位也列为被告,判决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无力赔偿时,其负有垫付义务。
  • 你好,报案: 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定损: 配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确认损失。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它损失的马上报请保险人复查。 索赔: 尽快的收集索赔单证,一般所需单证如下: 出险通知书;交通事故仲裁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责任认定书或有关部门证明;(原件)定损单;车辆的施救、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如有一次性赔偿的,需提供一次性赔偿凭证;出事车辆的行驶证及司机驾驶执照复印件;保单复印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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