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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提交团体意外保险资料,公司从团体意外保险中扣压赔偿是否合理?

保险纠纷 2020-01-07 0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所谓意外医疗保险是针对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险种。是通俗意义上讲的“意外险”的组成的一部分。都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的,一般不能够单独投保。
    意外险主要分为两部分:
    1是意外伤害主险,主要承担意外伤害所造成的身故残疾的保险责任。
  • 意外保险理赔需要的材料:在不同的情况下,意外保险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都是不一样的。
    一、事故类证明
    1.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
    2.销户证明: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时,需要提供销户证明,销户证明是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3.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保险的赔偿,意外事故证明是必不可少的。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发生火灾事故就要有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
    二、医疗类证明
    一般包括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手术证明、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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