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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了解就在今天的直接证据不能组成医疗事故纠纷,可是诊疗过错是否能够 组成了

医疗纠纷 2020-01-15 0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鉴定结论并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当然证据。是否成为医疗赔偿诉讼的证据还取决于法院对该结论的审查以及对全案证据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往往并不据此判决不赔偿,而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和证据判决。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医疗单位所致的损害事件进行技术鉴定所作的认定意见。  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在民事诉讼当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专家证言,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
    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审查权。法官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审查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审理中,还存在着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也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权诉讼之后,证明了医疗行为违法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法院对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推定。
    如果被诉的医疗机构不予举证否定因果关系和过错,只要法官经审理认为这一推定并不违背客观规律,当然就可以直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  由此观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仅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其具有法定的审查权,既可以采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
  •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
    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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