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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新项目为什么由交通部门安全事故组来定

交通事故 2020-01-14 17: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讨薪过程出事,不能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
  •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

  • 1、你说的伤情,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可以评上十级伤残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10 Ⅹ级伤残
      
    4.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
    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
    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
    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
    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
    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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